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689號
TPDV,114,司催,689,202505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趙素梅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
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6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201543-0 1 54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