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688號
TPDV,114,司催,688,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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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沈淑惠(即陳明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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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