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照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二樓停車場9號車位 」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林明華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三、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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