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757號
TPDV,114,司促,6757,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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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台北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照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二樓停車場9號車位
」之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林明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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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