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嬿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憲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3,329,341元之帳款明細,需能
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26日聲請狀附表2筆「債權本金」
之證明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且應與聲請狀
附表各筆「本金」金額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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