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74號
TPDV,114,司促,6474,2025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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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登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忠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已同意購買畫作及雙方最終議定報酬
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第三人邱榮雄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其繼承體系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邱忠賢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
出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邱忠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究為請求相對人邱忠賢給付債權金額
、督促程序費用?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榮雄
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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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