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星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271,151元之帳款明細(如聲請 人公司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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