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55號
TPDV,114,司促,6455,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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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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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