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446號
TPDV,114,司促,6446,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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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粘國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二)
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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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