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363號
TPDV,114,司促,6363,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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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叡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炎
代 理 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孝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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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叡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