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秀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估價單上所載兩方名稱分別為「凱德美語」
及「正泓企業有限公司」,而非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李秀熹
」、相對人「陳立三」。請確認當事人名稱,如有誤載,請
更正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相對人姓名(請寫出正確且完整之
名稱)。
二、承上,若仍以「李秀熹」為聲請人、「陳立三」為相對人,
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含有雙方姓名簽章之契約
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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