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276號
TPDV,114,司促,6276,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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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倫凱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14年5月16日聲請狀附件三之薪資單「清晰放大
版」,並應就所主張之相關事實明確標記依據。
二、請陳明請求給付薪資、特休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各項目分別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個別提出足資釋明
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
資為準。)
三、請提出相對人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
姓名、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
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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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