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99號
TPDV,114,司促,619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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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愛絜憓贏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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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