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106號
TPDV,114,司促,6106,202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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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峰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富實業有限公司、李冠翰、林宣宏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13日聲請狀提出之系爭支票票號XM00
00000,簽約時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為李冠翰,惟查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時任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袁立航請提出
資釋明李冠翰有何權限代表公司簽發系爭支票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樂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系爭支票正面僅蓋有「樂富實業有限公司」、「李冠翰」
之印文,李冠翰並未另行簽名或蓋章,形式上應係代理樂富
實業有限公司發票,請說明對「李冠翰」個人請求之依據,
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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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