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10號
TPDV,114,司促,5910,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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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廣(兼王德昌之繼承人)、張純端(兼
王德昌之繼承人)、王文傑(即王德昌之繼承人)、王文芸(即
王德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債務人王文傑王文芸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王德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文廣、張純端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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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