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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