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24號
TPDV,114,司促,5824,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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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銀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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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