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永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陳永芳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