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33號
TPDV,114,司促,5633,2025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玖拾貳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693元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5599元 自民國114年0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徐惠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2日止累計448,022元正未給付,
其中430,292元為消費款;17,365元為循環利息;365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