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01號
TPDV,114,司促,5601,2025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淯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500元。
二、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66萬元中,本金、利息分別為多少?(
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意
即聲請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中再請求年息10%之利息)並
更正請求事項第一項,請求金額中利息部分不得再計息。
三、查本件兩造借款契約,借款期間為民國113年7月24日至10月
18日,約定利率10%,已違反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上限「週
年」利率16%之規定,請一併重新陳明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