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昱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曾佩芸、陳宏義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位所載之「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原利率百分之…」,其中之「原利率」是否為利息之年息(
即前述利率)?如是,請提出更正為「前述利率」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