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成(LIM Kim Seng)
代 理 人 林勝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劉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金額(即貨櫃延滯相關費用)新臺幣306054元之計算
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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