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明媛即冠悅精品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冠悅精品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 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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