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552號
TPDV,114,司促,5552,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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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明媛即冠悅精品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悅精品商行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
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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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