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宥為(即鄭文濤之繼承人)
鄭薇心(即鄭文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文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文濤之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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