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82號
TPDV,114,司促,5482,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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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顧靜怡、顧靜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本件主張之事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借
據、匯款單、現金給付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
務關係之證明文件)(查本件聲請狀未就主張之原因事實提
出任何證據,故有補正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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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