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79號
TPDV,114,司促,5479,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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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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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