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張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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