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74號
TPDV,114,司促,5474,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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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碧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29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標示債
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除原債權人債權讓與聲請人之
「完整版面」債權讓與公告影本,並需「清晰」標示債務人
姓名處,及提供標示債務人姓名處「放大清晰」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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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