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78號
TPDV,114,司促,537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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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燕華
莊穆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是否僅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共一人(
莊穆詠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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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