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燕華 莊穆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是否僅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共一人( 莊穆詠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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