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71號
TPDV,114,司促,5371,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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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淑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兩造
依都市北建字第1146074403號外牆磁磚剝落等情事,限於民
國114年3月3日前改善修復一事,聲請人已依雙方約定請宇
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宇霖興業公司)修繕並於同年2月22
日施工完成,相對人蔡淑青惟其未依約給付新臺幣36,750元
之施工費用,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然聲請
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聲請人雖於同年5月8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補正上開資料,
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
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且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
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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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