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11號
TPDV,114,司促,5311,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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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宇
謝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321元 王志宇 謝智惠 自民國113年 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 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 92,321元 王志宇 謝智惠 自民國114年 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2,321元 王志宇 謝智惠 自民國113年 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志宇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謝智惠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6 份,金額總計 142,
12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志宇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92,32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謝智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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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