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65號
TPDV,114,司促,5265,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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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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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