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207號
TPDV,114,司促,5207,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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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至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侑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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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