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85號
TPDV,114,司促,4885,202505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代 理 人 李保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查,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
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
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臺灣御風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Ian Raymond Hatton於民國11
3年出境,迄未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
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
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御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