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燕翔即雅興牙醫診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芸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59000元,抑或是新臺幣54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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