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華、陳光慧、陳光宇、陳光前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子謙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815元,及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子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新臺幣
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