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28號
TPDV,114,勞小,28,202505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境部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記載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
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如上訴人係就
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
6,0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再者,上訴人未提出
上訴狀繕本到院,以供本院寄送予被上訴人,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