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69號
TPDV,114,勞執,69,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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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許馨心
相 對 人 呂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14年5月14日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給付:「1.114年1月13日至114年2月6日工資新臺幣(下
同)3萬3,730元。2.資遣費1,910元」。詎相對人竟未履行
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14年5月14日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為憑
,然該份調解紀錄之對造人為訴外人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
司,相對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台灣碳淨零股份有限公
司與相對人均未出席該次調解,故該次調解結果為不成立。
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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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