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研妤
相 對 人 劉子豪即島雞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壹拾玖
萬玖仟貳佰元之內容,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元之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14年2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方案記
載相對人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1萬元、勞保未加保補
償2萬7,333元、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3,200元及其他津貼4
萬8,667元,共計19萬9,200元予聲請人,並分24期,第一期
於114年3月15日前給付、第二期於114年3月31日前給付、第
三期於114年4月15日前給付,第四期以後均於每月15日前給
付,每期各給付8,300元,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轉帳戶內,如
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僅於114年3月
28日給付4,3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調解成立首揭調解方案,而相對人僅於114年3月28日給
付4,3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本院卷第7至8頁、
第19至25頁)。是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9萬4,900元部分(計算
式:000000-0000=194900),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剩餘4,300元部分,相對人業於114年3月28日為
給付,該部分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