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48號
TPDV,114,勞執,48,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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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成洋

相 對 人 聖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
伍仟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
民國114年3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方案
第1項記載相對人應於114年3月13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13萬5,000元。詎相對人迄今未為給付,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調解成立首揭調解方案,而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其給付義
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本院卷第7至8頁、第23至35
頁)。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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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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