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11號
TPDV,114,亡,11,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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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鮑務瑄


失 蹤 人 李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李玉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失蹤人之弟媳,其係民國00年0月00日
生,於78年9月11日出境後即杳無音訊至今,爰聲請宣告其
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
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
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
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民法第8條第1
、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第3項前段、
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存卷得
憑,本院復依職權函向各該主管機關查調失蹤人出入境資料
、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及就醫紀錄與申報財產紀
錄,惟均查無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函、e化健保、勞保局W
eb IR系統查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是
失蹤人於78年9月11日出境後,即無申報財產所得、勞保與
健保之異動或就醫紀錄,堪認毫無遷徙、就業、就醫、申報
財產等足以表彰其生命仍存有之生活動態痕跡,惟亦無業已
身歿之徵象,足認其自斯日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至今業逾
7年,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親屬,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
定,得為本件聲請,是其聲請,依法肯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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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