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8號
原 告 郭敏光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 理人 吳志南律師
次複代理人 辜柏翰律師
蕭凱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
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