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 告 陳德寬
陳德宗
陳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辜柏翰律師
蔡嘉柔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0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3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