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71號
TPDV,113,重訴,17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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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王堅倉
王麗梅
麗琴
王麗芳
王莉莉

王雅萍
王珮繻(原名:王麗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樂芷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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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