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王堅倉
王麗梅
王麗琴
王麗芳
王莉莉
王雅萍
王珮繻(原名:王麗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樂芷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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