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31號
TPDV,113,重訴,131,2025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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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松柏
林文宗
林文榮
林登科
林戰
林子淵
林文賢
王玉鈴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14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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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