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蘇翠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榮權、湯嘉慧間請求履行
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590,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
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
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