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17號
TPDV,113,重家繼訴,117,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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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施惠然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林佑儒律師
被 告 黃桂珠


訴訟代理人 林淑真
特別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施慧琳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孟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林淑真擔任被告黃桂珠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
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
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
任之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
告,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第48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6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施耀輝之遺產,被告黃桂珠
施耀輝之配偶,前委任林淑真為其訴訟代理人,到庭進行調解
。然林淑真非律師,為原告之配偶,且因黃桂珠中風、口齒不
清、表達遲緩,前經黃桂珠之女即被告施慧琳聲請為其選任特
別代理人,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聲字第25號裁定選任簡辰曄
律師為黃桂珠之特別代理人。是本院認被告黃桂珠於本院審理
期間之訴訟行為已可得由專業之特別代理人行使,而無受侵害
之虞,則林淑真顯無續任黃桂珠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依上開
規定,撤銷黃桂珠擔任被告黃桂珠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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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