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證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193號
TPDV,113,訴,7193,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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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93號
原 告 吳平平

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吳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證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
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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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