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93號
原 告 吳平平
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吳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證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
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