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92號
原 告 詹聰敏
詹凱伊
詹聰賢
原 告 鄭鼎燊
鄭漢雄
鄭丞佑
鄭寶珠
鄭寶玲
鄭惠元(即鄭漢祥之繼承人)
鄭羽哲(即鄭漢祥之繼承人)
鄭羽恩(即鄭漢祥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被 告 詹永隆
詹忠政
詹茗絜
被 告 王志誠
王志明
王麗錦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蘩
被 告 林帟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1年度存字第1454號提
存物,應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繼分即應分配價金之比例」欄所
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詹永隆、詹忠政、詹茗絜、林帟葇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詹新發與他人共有之臺北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經其他共有人於民國111年8
月間依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處分,所得價金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1年度存字第1454號提存在
案,提存金為新臺幣(下同)2,001,500元(下稱系爭提存
金),兩造均為詹新發之繼承人,未訂有不能分割之協議,
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
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王志誠、王志明、王麗錦、王蘩:同意原告所提出的分割方案。三、被告詹永隆、詹忠政、詹茗絜、林帟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1454號 提存通知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在案(本院卷第19至55頁 ),核屬相符。被告志誠、王志明、王麗錦、王蘩均同意原 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另被告詹永隆、詹忠政、詹茗絜、林 帟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 定,應視同自認,堪認為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為向全體共有人清償而依債之本旨 提存時,共有人依據民法第329條前段及提存法之規定,得 隨時向受理提存之提存所受取提存物,而該等提存物及孳息 ,亦應屬共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如不能協議時,得 訴請法院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裁判分割。 ㈢本院審酌系爭提存金業經兩造以外之其他共有人以兩造為受
領權人辦理提存,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該等寄託在新北地 院提存所之提存款與孳息,應屬兩造共有,且該提存物為金 錢,客觀上無不能分割之事由,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情事,是原告訴請分割提存,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斟酌系爭提存金之性質為出售系爭 土地之對價,應認兩造係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提 存金之債權,而應依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以如附表所示比例 分配取得提存金及其孳息,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㈣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 原告之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參酌如附表所示提存物應分配價金之比例 分擔較為公允,爰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姓名 應繼分即應分配價金之比例 分配金額 1 詹聰敏 1/6 333,584元 2 詹聰賢 1/6 333,584元 3 詹永隆 1/18 111,195元 4 詹忠政 1/18 111,195元 5 詹茗絜 1/18 111,195元 6 王志誠 1/30 66,717元 7 王志明 1/30 66,717元 8 王麗錦 1/30 66,717元 9 王 蘩 1/30 66,717元 10 林帟葇 1/30 66,717元 11 鄭鼎燊 1/36 55,598元 12 鄭漢雄 1/36 55,598元 13 鄭丞佑 1/36 55,598元 14 鄭寶珠 1/36 55,598元 15 鄭寶玲 1/36 55,598元 16 詹凱伊 1/6 333,584元 17 鄭惠元 1/108 18,533元 18 鄭羽哲 1/108 18,532元 19 鄭宇恩 1/108 18,532元 合計 2,00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