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25號
原 告 郭世瑛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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