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96號
TPDV,113,訴,2096,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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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鄭淳駿
被 上 訴人 徐鐿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0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陸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209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9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630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
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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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