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61號
TPDV,113,訴,2061,202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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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曹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志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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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